人格疾患且有自殺行為或有自殺意念者之注意事項
由DSM-IV-TR對人格疾患的診斷準則說明,當內在經驗與行為模式,與文化背景所預期者偏離甚遠,會出現認知、情緒、人際與衝動控制等四種領域的問題。依據四種領域的議題,做以下處遇原則的建議:
1.面對有自殺意念,對自殺衝動評估是危機處理首要原則。個案情緒狀況是否可以控制?是否可以交談?可以透過BSRS-5進行評估,決定是否要緊急就醫的判斷,必要時請警消人員協助就醫。
2.個案當下的心緒混亂,認知扭曲,容不下外界的聲音,會加重溝通的困難。憤怒、自毀的衝動、自傷或威脅行為,可以用「SET」的溝通策略,包括給予「支持」(support)、發揮「同理心」(empathy)、及點明「事實」(truth)等三項步驟,缺一不可。
3.與人格疾患互動時,必須有人際界限的設定。在協助個案時,理解個案情緒化行為是人格疾患一種特質,不要因個案的混亂行為而亂了方寸。在平靜心情下與個案溝通,一方面瞭解個案的需求,另一方面說明我們的立場與原則,最後與個案一起找到問題解決的共識。
4.對高自殺意念個案危機處理的重視。不論問題是否解決,個案精神狀況評估仍處於高風險狀態,鼓勵個案就醫為當務之急;如果個案拒抗就醫,必要時與親友聯繫告知其危險性,以及自殺防範教育。
5.如果事先得知個案是人格疾患,務必做好事前準備工作。例如:個案是屬於何類型人格疾患?是否有精神疾病問題?是否在發病期間?與督導討論後,確定處遇原則與方向才前往,儘可能是攜伴訪視,或是邀請親友、里長、公共衛生護士及其他相關人員協同訪視,可以適時支援,降低風險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