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天內再自殺個案的特殊介入作為

有別於一般通報個案,建議可針對30天內再自殺個案有特殊的介入作為,一為提升訪視員之專業知識及會談技巧,建立更完整的督導制度;二則落實個案處遇計畫,可定時監控個案服務之過程面。

1. 訪員訓練方面

定期個別督導、同儕督導,以團體督導為輔,每月訪視員與中心組長進行個別督導,針對再次自殺個案特殊性,提供個別化處遇建議,另可藉由每週同儕小組成員互相研討,開放地分享與學習,或每月由專業外聘督導重新檢視、加強指導。

2.個案訪視方面

1) 增加訪視次數

一般個案每月訪視2次增加為每月訪視4次以上,透過密集性的接觸,掌握個案不穩定狀態,及早提供預防措施。

2) 延長訪視時間

一般個案除中心列管至少3個月外,再轉介衛生所持續關懷3個月,將訪視時間延長為至少6個月,以確保個案長期穩定性。

3) 結合家庭訪視

列管期間,結合當地衛生所實際探訪案家,與個案建立關係,以利社會資源之輸送。

4) 加強醫療轉介

國外研究中精神疾病相關問題與精神科病史常作為重複自殺的預測因子,相較於初次自殺個案,重複自殺個案精神疾病罹患率高,故須加強個案與家屬精神疾病之衛教,灌輸規則就醫、按時服藥之重要性,鼓勵個案持續接受精神科治療。

5) 強化非醫療轉介

自殺原因多重複雜,非單一機構能夠處理,以個案管理模式,橫向聯繫建構支持系統,轉介食物券、馬上關懷、心理諮商、就業服務…等,能適時減輕個案壓力,協助個案回復穩定的生活型態。